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到民眾來電詢問,因經濟不景氣,就業困難,為貼補家用,自己想要創業,惟因屬小本經營,每月營業額達多少以上,才需要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也就是說,商家每月營業額達新臺幣20萬元以上時,除了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外,國稅局都會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至於所稱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如下:

(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二)電動玩具遊樂場所。

(三)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

(四)攤販。

(五)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稽徵機關查獲,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論處,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故提醒營業人,務必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遭受處罰。【#326】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春琴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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