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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宗教團體提供符合創設目的之神學課程所收取之學費收入,與宗教團體舉辦宗教活動研習營之收入性質相似,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說明,宗教團體雖非以營利為目的,但有些收入仍要課營業稅,有些則免稅。例如信眾隨喜布施之香油錢及宗教團體開立神學教育課程,提供信徒及民眾身心靈生活進修,雖訂有收費標準,但招生對象無特別限定,亦無授予學位,課程符合其創設目的,皆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至於宗教團體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收入、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訂有一定收費標準之收入,係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籲請宗教團體注意以上規定,以免因誤解法令,致未辦營業登記逃漏營業稅,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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