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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鼓山稽徵所表示公司若為製造業或進口商,銷售貨物予非營業人,所開立發票應依規定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該所表示:依據財政部賦稅署75年4月24日台稅二發第7542888號函:「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係因製造業或進口商原屬以批發交易為主,買受人如非營業人或政府機構、團體,而屬個人時,為免取巧、逃漏,乃有規定須載明地址、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利查證必要,至設有門市部兼營零售業務者,其買受人如屬個人,自得免依上開規定辦理。」
該所呼籲營業人若其業別為前述之製造業或進口商者,銷售商品予非營業人,依上開函釋,所開立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若營業人未依規定於發票記載應載明之事項,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可處1,500元至15,000元之罰鍰,請營業人開立發票時多加留意,以免被查獲處罰。【#300】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郭甄惠
聯絡電話:5215258轉6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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