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誤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同時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及第51條規定者,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將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如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該行為屬於未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課稅別,觸犯營業稅法第48條「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之規定,

又營業人因上開行為而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致漏繳營業稅額,同時觸犯同法第51條第7款規定,惟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所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依上開營業稅法及行政罰法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營業人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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