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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年度中申請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限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若營業人未於上述規定期限內申報營業稅,依據同法第49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千元,最高不得多於1萬元。

 

其無應納稅額者,怠報金為1千元。又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3倍折算之


該局查獲甲公司於年度中申請停業,未依限申報當期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裁處怠報金新臺幣3千元。甲公司不服,主張自98年11月11日經臺北市政府核准辦理停業後,親洽該局所轄稽徵所辦理稅籍變更事宜,未購買98年11-12月份發票,亦未接獲通知尚須補件,不應裁處怠報金。


經查甲公司雖已申請自98年11月15日至99年11月14日停業並經該局准予備查在案,雖於98年11月份停業前無任何營業行為,依規定仍應於99年1月15日前申報98年11月1日至11月14日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甲公司未依限申報,因無核定應納稅額,依前揭規定裁處新臺幣3千元之怠報金。


該局提醒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以每二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辦理營業稅申報,如有相關問題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王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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