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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鼓勵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以促進產業升級,提昇國際競爭力,訂有租稅優惠措施,公司的研發支出如符合規定者,即可享受抵稅的優惠,但研發人員的薪資支出是否均可適用投資抵減,公司不能不知相關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第2款第1目規定,公司實際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費代金,在每人每月新臺幣1千8百元限額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故公司研發部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的全職人員伙食費,自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惟如公司所列支的伙食費超過前開限額部分經轉列為員工薪資者,則不在此限。




   該局轄內某製造電子產品的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發支出投資抵減金額800萬元,但其中申報研發人員伙食費43餘萬元,係屬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不符合投資抵減辦法所規定薪資範圍而予以減除,核定適用投資抵減研發支出的金額為756餘萬元,補徵稅額12餘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各公司在申報適用抵稅優惠之研究與發展投資抵減稅額時,應特別注意投資抵減辦法的相關規定,才能正確申報,避免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蘇稽核(06)2298013
  彙總編號:990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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