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更新日期:2009/06/12 21:35

在94年6月22號修法後,原本依「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規定,非存款債務不予賠償;但由於慶豐銀行在條例修正前,就已經承諾相關金融機構,要進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交易」,後來造成高達1.76億的金融債券,也引發RTC是否賠付的問題。不過立院今天三讀修正了條例第四條條文之後,確定「募集期間」跨越修正日期的金融債券,RTC還是必須要負責賠償。 


 (程平報導)



  RTC已經面臨破產,因此對於慶豐這筆高達1.76億的鉅額金融債券是否賠付,引發各界廣泛討論,不過由於慶豐銀行是在民國94年6月22號,RTC將非存款債務排除在賠付範圍之前,就承諾相關金融機構要進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交易,因此立法院12號還是三讀修正通過了「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案」,確定要RTC賠付慶豐銀行1.76億元的金融債券,參與審查的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說,既然定出94年6月22號這個切割的日期,RTC當然要負責賠付。(t)



至於同樣有賠付爭議的中華商銀及寶華銀行,由於這兩家銀行問題的產生完全在切割日之後,因此立法院並不同意RTC一樣照單全收。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