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人與配偶如因家暴等其他特殊情形而分居,不希望本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被另一方查調時,須於99年4月20日前,以書面(郵寄、傳真或臨櫃)或網路方式提出申請,逾期夫妻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合併提供。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上述規定夫妻可申請分別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者,但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合併申報,倘夫妻已分居無法合併填寫一張申報書時,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各自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在申報書上”□夫妻分居”處打勾,國稅局在核稅時,會將雙方申報資料合併計稅。若未填寫配偶之基本資料,仍會因違反上述合併申報之規定被裁處違章。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曾科長(06)2223111轉8037
  彙總編號:990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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