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高雄市苓雅區陳小姐詢問,該公司於98年12月1日分配並給付股利予股東王○○君,王君98年度在我國境內居住未滿183天,其獲配之股利應如何扣繳?
該局表示,王君98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未滿183天,係屬所得稅法第7條第3項規定,所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該公司給付予股東王君股利時,應依非境內居住者之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亦即營利事業分配予非境內居住者股東股利或盈餘時,
因非屬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應依給付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按扣繳率30%(註:99年1月1日以後給付者,扣繳率為20﹪)計算應扣繳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
營利事業分配予非居住者之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如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可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款。該抵繳應扣繳稅額之計算方式,首先按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規定計算:
抵繳稅額=(獲配股利或盈餘淨額×10﹪)×(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營利事業依上述規定計算之抵繳稅額,應以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為限:
抵繳稅額之限額=A×(本次分配予非居住者之股利或盈餘淨額÷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A係指截至分配日止,該營利事業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累積稅額,減除各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各年度已分配予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抵繳稅額後之餘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前項計算公式A之金額大於分配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者,應以分配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作為計算基礎。
【#508】
新聞稿提供單位: 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羅玉雯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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