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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更新日期:2009/04/16 17:05


因應國際情勢,同時方便事業機關設置標示,環保署將修正毒性化學物質標示的辦法,未來「中英文名稱」、「中英文主要成分」的標示內容用詞,將改成「名稱」、「危害成分」,此外還增加裝有毒性化學物的容器、包裝容積不超過100毫升,可以只標示毒性化學物質名稱、危害圖示與警示語,以符合運作現況,切實管理。



環保署表示,為配合聯合國「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以及勞委會「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相關規定,環保署配合修正「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把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的標示內容「中英文名稱」、「中英文主要成分」用詞改成「名稱」、「危害成分」,希望與通識規則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的標示內容一致,避免事業單位於設置標示時造成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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