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news更新日期:2009/04/16 13:45 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為因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相關租稅優惠條文將於今年底落日,行政院會今(16)日通過經濟部所研擬的「產業創新條例(草案)」作為接續,該草案將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盼望立法通過後,於民國99年1月1日施行。


經濟部表示,「產業創新條例(草案)」除總則及附則外,主要章節包括基本方針、創新活動之補助或輔導、無形資產流通及運用、產業人才資源發展、促進產業投資、產業永續發展環境、資金協助、租稅優惠、產業園區之設置管理、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管理、營運總部及擴廠之輔導及罰則等,共計14章75條條文。


經濟部指出,此條例立法理念主要是考量產業日漸多元化的發展特性,並針對產業發展及創新的需求,訂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均可運用的條文,希望藉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地方政府的共同參與,讓未來不管是製造業、農業、服務業或其他新興萌芽的產業等,都能夠在政府的協助與輔導下蓬勃發展。


經濟部指出,業界所關切的租稅優惠,為落實「輕稅簡政」賦稅改革方向、配合行政院賦改會委員會議的決議,持續鼓勵企業進行研發與人才培訓,以及鼓勵企業以台灣為營運或配銷中心,該條例將僅保留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營運總部、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等四項功能性租稅優惠,不納入現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所明訂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股東投抵(或五年免稅二擇一)及自動化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等租稅優惠。


經濟部強調,為簡化行政程序,未來開發產業園區土地面積在一定範圍內,得不經層送、轉請程序,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逕依各該法規送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另為產業園區發展、即時因應廠商投資需求,針對產業園區內坵塊之整併或分割、公共設施區位調整,屬需申辦環評變更內容對照表者,得逕由原核定設置園區的各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以達簡化程序之目的。


經濟部指出,另考量現行工業區的開發模式,尚有租售價格不夠彈性、委託開發誘因不足等課題,故該條例亦針對產業園區的開發模式,導入租售價格彈性化、超過成本的收入讓受託公民營事業與開發園區主管機關可共同分享等機制,希冀未來產業園區之開發更具效率,以利各種產業可在各類型的園區中成長、茁壯,藉以提高產業創新之速度。


此外,為協助老舊園區更新,該條例亦訂有產業園區更新的機制,期透過更新地區提高或移轉建築容積、經費補助等誘因,提高民間投入園區更新的動力,以重塑及健全園區生產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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