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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
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後,始申請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提供擔保,如其繳納半數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後撤回執行。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第1款規定,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執行。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
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亦應暫緩移送執行。
該局指出,A公司於91年間經核定補繳營業稅100餘萬元,該公司不服依法申請復查遭駁回,並未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額即提起訴願,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執行處扣押該公司之應收保固金工程款,雖然該工程款於民國99年8月31日始屆滿,目前僅能扣押並無法收取,惟影響公司營運問題,故該公司向該局申請,除同意以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40餘萬元作為抵繳部分欠稅款外,另提供第三人之銀行定期存單作為訴願繳半之擔保,經該局核准提供擔保後始撤回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
納稅義務人接獲核定稅額繳款書應如期繳納稅款,
對核定稅捐如有不服,可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仍對復查決定不服而提起訴願,
依規定必須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相當之擔保,
否則除遭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保全之處分外,並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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