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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1

高雄市某公司王小姐來電詢問,公司最近為了拓展業務,購置新汽車1台,所取得之進項稅額得否於申報營業稅時提出扣抵銷項稅額?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取得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不得提出扣抵,而所謂『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該公司行號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亦即購入的乘人小客車須超過九座且為營業上所需始能提出扣抵,但若營業人購入的是客貨兩用車,則不限九座以上,可以提出扣抵。
高雄市國稅局呼籲,如營業人有取得前述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在申報營業稅時,切勿拿來扣抵銷項稅額,如已申報扣抵,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所自動補報及補繳該虛報進項稅款,否則一旦遭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稅款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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