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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1
高雄市林小姐來電詢問國民年金所繳納之保險費,是否得列入個人綜合所得保險費列舉扣除?
(本報訊)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本報訊)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1日施行,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保險費列舉扣除,
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
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
因此,
林小姐所繳納之國民年金保險費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列報於個人保險費中列舉扣除,惟總額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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