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8/12/1

高雄市林小姐來電詢問國民年金所繳納之保險費,是否得列入個人綜合所得保險費列舉扣除?
(本報訊)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1日施行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保險費列舉扣除,

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

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

因此,

林小姐所繳納之國民年金保險費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列報於個人保險費中列舉扣除,惟總額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
【#1006】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