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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9 11:3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新購置設備或技術,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1項各款之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之起始年度為交貨年度。
按「為促進產業升級需要,公司得在下列用途項下支出金額5%至2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指設備或技術交貨之年度。」分別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1項前段及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6款所明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審理轄內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公司將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起始時點誤認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抵減證明之年度,致已逾5年抵減年限之設備或技術仍申報抵減該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該局針對類此情形之案件,均依規定予以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除應避免前述情形發生外,另自95年度起,購置設備或技術之成本僅包括購置價款、運費及保險費,已不包含安裝費等其他費用,申報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稅額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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