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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第 43-1 條 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


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


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


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之所得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


財政部令:依據「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


修正營利事業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font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
自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97.11.06)

財政部令:依據「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
訂定免予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無需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特定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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