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8/11/14

(桃園訊)

有納稅義務人來電抱怨,因欠稅而受限制出境之處分,

經提供相當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後,回國後要求國稅局退還擔保品,

卻受到拒絕。

為解除出境限制而提供的擔保,於回國後可否申請返還?

依北區國稅局說明,凡經限制出境之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

如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6項第2款規定,

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解除出境限制者,

因所提供之財產擔保係依法提供繳納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

為確實達成保全目的,在其欠稅或罰鍰未繳清結案前,不得退還,

第三人代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提供相當擔保者,

亦仍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該局表示,若民眾想取回因欠稅或罰鍰而提供的擔保,


應趕緊繳清欠稅,國稅局才能依法退還。


 (提供單位:徵收科 周明志 電話:03-3396789轉1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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