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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風暴來襲,高雄市趙先生在今年因投資房地產及股票造成虧損,

來電洽詢是否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列舉扣除?損益如何計算?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原為出價取得之房屋,

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

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

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

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其餘額如為負數則為「財產交易損失」,

得自當年度及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又因個人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稅

所以如出售之房地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之各別價格者,

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

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投資上市公司股票損失,
因證券交易所得自民國79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所得稅,

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綜合所得額中減除。
【#964】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徐宜畇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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