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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日前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未來如個人海外所得全年超過新台幣100萬元,


即須併入最低稅負計算,課稅項目包括證券投資、土地交易、


銀行存款利息等,凡未曾向中華民國繳納稅款的海外所得全都在課稅之列。


 
財政部表示,國人在港、澳或美、日等全球海外地區所得,


合計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都須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與在台應稅所得、非現金捐贈、免稅保險給付、


員工分紅配股及未上市櫃股票收益等合併計算;若總額超過600萬元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須課徵20%所得稅。
至於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4條第1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課徵所得稅


因此大陸來源所得,不論金額多寡均免計入最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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