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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唐先生來電詢問,甲公司股票在102年6月上櫃,他在101年10月取得甲公司未上市未上櫃股票2萬股,並在102年8月全部贈與給配偶鄭小姐,鄭小姐102年10月出售該受贈股票的交易所得應如何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的上市、上櫃股票,該股票性質應以第1次贈與前的性質認定,即第1次贈與前如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的股票(IPO股票),則受贈配偶於該股票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該股票亦認屬IPO股票,除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或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外,應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唐先生雖然是在甲公司股票上櫃後,才將股票贈與給配偶鄭小姐,但該股票在唐先生贈與給鄭小姐前是IPO股票,所以鄭小姐出售該股票時仍屬出售IPO股票,而且甲公司股票是在102年1月1日以後上櫃,因此,鄭小姐應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1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於明(103)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侯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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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2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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