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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1/18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轄納稅義務人莊君前因滯欠綜合所得稅200餘萬元,

經該局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由於莊君急需出國洽商業務,惟無法一次繳清全部欠稅,

電詢是否有其他方法可解除出境限制。


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6項第2款後段規定

「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稅捐稽徵機關應即依其限制出境程序,

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所稱相當擔保,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

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擔保品,種類有黃金、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

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

銀行存款單摺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

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等,均可提供。


南區國稅局特別指出,納稅義務人雖可利用提供相當擔保品之方式,

向國稅局提出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惟提供擔保之欠稅或罰鍰逾約定繳納日期未繳清,

國稅局仍會對擔保品依法行使質權或移送強制執行。

 


本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左列擔保品:


一、黃金,按九折計算,


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 按八折計算;


其計值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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