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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1/18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轄納稅義務人莊君前因滯欠綜合所得稅200餘萬元,
經該局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由於莊君急需出國洽商業務,惟無法一次繳清全部欠稅,
電詢是否有其他方法可解除出境限制。
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6項第2款後段規定
「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稅捐稽徵機關應即依其限制出境程序,
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所稱相當擔保,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
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擔保品,種類有黃金、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
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
銀行存款單摺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
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等,均可提供。
南區國稅局特別指出,納稅義務人雖可利用提供相當擔保品之方式,
向國稅局提出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惟提供擔保之欠稅或罰鍰逾約定繳納日期未繳清,
國稅局仍會對擔保品依法行使質權或移送強制執行。
本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左列擔保品:
一、黃金,按九折計算,
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 按八折計算;
其計值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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