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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1/18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
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規定,以購置設備或技術申請投資抵減所得稅,
若該等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
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或經他人依法收回情形時,
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
發現該公司前於94年度購置且申報適用抵減之機器設備,
業於95年度出售,顯違反前揭辦法規定,遂補徵94年度已抵減之稅款,
並自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
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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