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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1/18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收到繳款書時,應儘速繳納,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者,依法每逾兩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按日加徵滯納利息外,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局表示,欠稅案件若已移送強制執行時,欠稅人於收到行政執行處之傳繳通知時,請不要置之不理,若有繳納困難,應主動向行政執行處請求分期繳納;對惡意逃漏、隱匿財產及傳喚不到者,行政執行處得命令欠稅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若欠稅人逾期仍不履行亦不提供擔保者,行政執行處可對欠稅人之財產,強制扣押或拍賣,以抵繳欠税。如發現欠稅人顯有繳納能力,卻蓄意不繳者,行政執行處更得以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境等強制方式處理。

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前儘速繳納,以免逾期未繳,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增加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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