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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1/18
企業為分散風險及增加員工的保障,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已非常普遍,
企業因此所負擔的保險費符合規定者,可列報為費用,不過,
企業如因故提前將保險解約,所取得的保險解約金,則應注意列報為收入,
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的規定,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
如果是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
營利事業所負擔的保險費,可以認定為費用。
同時,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
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
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規定列單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投保後,如因某些原因而中途退保,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投保後,如因某些原因而中途退保,
其因提前解約而取得的解約金,應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
才符合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
核對所蒐集的歸戶保險給付資料中發現,
甲公司未將員工團體壽險解約所取得的解約金370餘萬元,
申報為其他收入,該公司雖提出說明是因受保險人誤導才未申報,
但仍無法免除公司應申報為收入的義務,因此,
甲公司除被補稅90餘萬元外,還遭處罰鍰70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公司保險因提前解約而收到之解約金,
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方式,以免日後被查獲時,除補稅外,
還要額外負擔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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