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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21 16:03 中央社 )
(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2007年11月21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
明訂二手或中古機車與小汽車營業商進項稅額公式,
未來營業商繳交營業稅時,可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
避免重複課稅。財政部於初審時表示,若只以小汽車計算,
一年將減少約新台幣三千萬元稅收。
進項稅額為營業商購入成本除以營業稅徵收率
(目前為百分之五)加一後的商數,再乘以徵收率;
這項進項稅額,營業商應於申報二手或中古機車與小汽車銷售額的當期,
申報扣抵二手或中古機車與小汽車的銷項稅額,
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
此外,營業人於申報進項稅額時,
應提示購入二手或中古機車與小汽車的進項憑證。
現行法律規定,新車出廠賣給消費者時,已課徵一次營業稅,
同一部車經消費者轉手賣給營業商,營業商再將二手或中古機車、
汽車賣給另一名消費者時,以銷售額直接乘以徵收率,
形同同一部車,卻遭課徵兩次營業稅。
法案三讀通過後,將僅針對二手或中古機車、汽車商將二手或中古機車、
汽車賣給消費者時的加值部分課徵營業稅,避免重複課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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