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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依司法院釋字701號解釋意旨,於今(7)日補充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之醫藥費適用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規定。自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
另大法官及各界所關切長期照護費用得否列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一節,財政部表示,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下,長期照護費用為家庭未來重要支出,考量長期照護費用帶給中低收入家庭沉重財務壓力問題,將就醫藥費以外之長期照護費用是否修法增列扣除規定及有無其他替代或輔助措施等議題,通盤審慎研議。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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