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04 16:53

 

營業人對「代購」、「代銷」、「代收轉付」,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常有質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說明如下: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4、5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予委託人者、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


1. 代購: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購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2. 代銷:同辦法同條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貨物送交受託人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務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另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3. 代收代付:依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源自:大贏家專業記帳士補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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