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什麼是租賃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答︰(一)租賃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均為租賃所得。(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
(二)租賃所得扣繳規定如下:
1.出租人為境內居住的個人,承租人於給付時按10%扣取稅款。
2.出租人為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時,承租人於給付時按20%扣取稅款。
3.扣繳單位,因無償使用租賃物而代出租人支付費用如房屋稅等各項稅金或清償債務者,支付或清償之價款為變相租金,可免予扣繳,但仍應列單申報,房東亦應將該筆租賃所得申報所得稅。
法令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3條財政部67年7月21日 台財稅第34827號函。
二、問:營利事業租用房屋供總經理及員工等居住,租金由公司支出,是否可列為費用?
答︰公司租用房屋供員工居住,租金支出是否可以列為費用,應視訂立租約而定,如由公司出面訂約者,應辦理扣繳申報,列為租金支出,如由員工自行訂約,而由公司付給租金視為對員工之補貼,就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並辦理扣繳。
法令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5類、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
三、問:將房屋借給朋友開店營業,既無租金為何要設算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答: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法令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
四、問:董監事或股東以自有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為何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答: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公司股東以自己所有之房屋無償供該公司使用,係供法人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法令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財政部73年9月1日 台財稅第58929號函。
五、問:本人所有的房屋,無償提供給兒子作執行業務或營業使用,是否必須設算租賃所得?
答: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因此如確係將財產借與兒子作執行業務或營業使用,可視為供本人使用,無須依前款規定計算租賃收入。
法令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
六、問:執行業務者或獨資資本主將其所有之房屋提供執行業務者本人或獨資事業使用,可否免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收入?
答:可以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設算租賃收入,至該房屋(包括基地)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執行業務者或獨資資本主於依法完納後,得列為其執行業務或經營事業之費用。
法令依據:財政部75年10月22日 台財稅第752863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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