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問:執行業務者或合夥人將所有房屋借與聯合事務所或合夥事業使用,應否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金收入?


答: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應先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執行業務者或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至上述所稱「自用部分」,稽徵機關得以其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盈餘之比例認定。


法令依據:財政部8197日 台財稅第810824816號函。


八、問:房屋出租之租賃契約已經法院公證,為何仍要調整設算租賃所得?


答:()租金經調查未發現有短漏扣情事,但申報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5款規定,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其計算或調整部分,借()用人不得列為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之租金支出。


()租賃契約經法院公證,僅證明該契約書簽名、蓋章等核對證實,對契約書內容之真偽並未探究。


法令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2條第7款、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


九、問:承租人在所承租之土地上自費建屋並將該房屋登記為出租人所有,雙方約定租賃期滿應拆屋還地,其租賃所得核課之疑義。


答:公司與地主訂定土地租賃契約,由其在所承租之土地自費建屋,並以出租人名義為起造人及將房屋登記為出租人所有,約定該公司需另支付租金及租賃期滿應拆屋還地,因出租人自房屋興建完成即取得該建物之所有權,於租賃期間屆滿,該建物是否拆除,當由出租人自由處分,不因此而影響出租人已取得該建築物所有權之事實,故該房屋之建造成本,仍應視為承租土地之對價,按該公司於各該建造年度實際支付之工程造價,核課出租人建造年度之租賃所得。


至於由承租人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及道路工程受益費等,係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或其他債務,應視同支付租金之性質,由出租人併入其租賃所得核課所得稅。


法令依據:財政部88312日 台財稅第881902753號函


十、問: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應如何才可免課租賃所得?


答:房屋借與他人使用者,必須確係無償且非提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並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及法院公證。


法令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


十一、問: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設算核定異議案件處理摘述如下:


答:()稽徵機關應實地調查鄰近房屋之租金作為核課之依據(鄰近房屋租金取樣如運用公營企業、會計師簽證之公司組織、法院公證租賃資料等),即將設算租金與鄰近租金比較,高時改課,低時維持原核定。(財政部賦稅署77119日 台稅一發第770665851號函)。


()住家用房屋租金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如納稅義務人有異議,應調查鄰近房屋租金狀況、租金收付情形及有關證明文件等詳為查核,如無法查得實際租金者,應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10%為限。所稱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其土地價額係指課徵地價稅之申報地價;至建築物價額,地政機關迄未依同法施行法第25條規定估定價額,應以課徵房屋稅之房屋現值為準。至於營業用房屋則不受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


法令依據:財政部78622日 台財稅第780158972號函。
財政部81929日 台財稅第81167912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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