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王 小姐問:本商號係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店戶,但有一些進貨取得憑證,可否扣減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


載有營利事業商號名稱、統一編號之憑證,可以向國稅局申請以進項稅額的10﹪扣減營業稅,若有餘額仍得於次期繼續扣減,不過記得在1、4


、7、10月第5日前,申報上一季各月份憑證。例如:95年1、2、3月因進貨取得統一發票,應於4月5日 前申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或非當


期各月份進項憑證,不得扣抵營業稅。高雄市國稅局呼籲:請小規模營業人養成索取並保留進項憑證的好習慣,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每月查定銷售額在6萬元至8萬元間之買賣業等,以及每月查定銷售額在3萬元至4萬元間之裝潢業等小規模營業人將受惠於此一新規定。以經營


食品飲料銷售為業的某商號為例,經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為7萬5千元,每季須繳納營業稅2250元(75000元1%稅率3個月),一年共9000元


,今年起因每月銷售額低於起徵點8萬元,自96年5月(開徵96年1-3月營業稅)起將不會再收到稽徵機關之營業稅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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