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首批適用IFRSs公司係自本(102)年度開始適用,公司應依規定將追溯採用IFRSs與原本採用之會計政策不同所造成保留盈餘之調整數於今(102)年1月1日入帳,為利於公司計算相關股東可扣抵稅額,財政部於102年10月17日以台財稅字第10204562810號令核釋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首次採用IFRSs之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應包含因首次採用IFRSs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說明如下:
一、首次採用IFRSs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於採用當年度及次一年度,屬99年度以後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計算該二年度股利分配日稅額扣抵比率時,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20.48%;於上開二年度以後之年度,該淨增加數尚未分配部分,屬99年度以後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計算股利分配日稅額扣扺比率時,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33.87%。
二、首次採用IFRSs產生之保留盈餘淨減少數者,應以股利分配日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2項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股利分配日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負數者,稅額扣抵比率以0計算。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調整該淨減少數時,無須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其所含可扣抵稅額。
舉例來說,甲上市公司及乙上櫃公司均自本(102)年度開始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截至101年12月31日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均為3,000萬元,102年1月1日分別因首次採用IFRSs調整而產生保留盈餘淨增加數800萬元及淨減少數1,200萬元,各年分配股利時稅額扣抵比率說明如下:
一、甲公司於102年(採用IFRSs當年度)分配股利時:
102年股利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分母為〔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3,800萬元(包含首次採用IFRSs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800萬元)〕;該淨增加數屬99年度以後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20.48%。
二、甲公司於103年(採用IFRSs次一年度)分配股利時(假設102年未分配盈餘):
103年股利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分母為〔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3,800萬元(包含首次採用IFRSs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800萬元)+102年稅後純益〕;首次採用IFRSs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800萬元及102年稅後純益均屬99年度以後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20.48%。
三、甲公司於104年(採用IFRSs當年度及次一年度以後之年度)分配股利時(假設102年及103年均未分配盈餘):
104年股利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分母為〔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3,800萬元(包含首次採用IFRSs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800萬元)+102年稅後純益+103年稅後純益〕;首次採用IFRSs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800萬元及102年稅後純益均屬99年度以後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33.87%;103年度稅後純益屬99年度以後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20.48%。
四、乙公司於102年(採用IFRSs當年度)分配股利時:
102年股利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分母為〔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1,800萬元(截至101年12月31日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3,000萬元-因首次採用IFRSs調整而產生保留盈餘淨減少數1,200萬元)〕,保留盈餘淨減少數1,200萬元由營利事業自行選定沖抵盈餘所屬年度,並據以計算稅額扣抵比率上限。
五、如乙公司102年1月1日產生之保留盈餘淨減少數為3,200萬元,102年之股利分配日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為負200萬元,稅額扣抵比率以0計算。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首次採用IFRSs者,應依上開財政部102年令規定,注意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以免超額分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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