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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機關、團體
、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給付之所得,若未達起扣點或不屬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於2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另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若有應扣繳稅款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並於2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若員工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填發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以保障自身租稅權益,免於受相關法律規定處罰。【#465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職稱:稅務員姓名:陳姿菁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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