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如全月給付薪資所得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應按給付額扣繳6%;如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上者扣繳率為18%,並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275日發放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A君薪資所得22,000元,因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19,047*1.5=28,571元)以下,應按給付總額扣繳6%1,320(22,000*6%=1,320),原應於714日前向國庫繳納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惟該日適逢週日,故可順延至715日繳納並辦理扣繳申報。( 註:自10241日起,基本工資調整為19,047)
該局承前例,甲公司另於同月25日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B君薪資所得30,000元,給付總額超過基本工資1.5(28,571),應按給付總額扣繳18%,即5,400(30,000*18%=5,400),並應於83日前向國庫繳納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惟同日適逢例假日,故可順延至85日繳納並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呼籲,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應按全月給付總額辦理扣繳,請扣繳義務人特別注意前揭規定,以免短扣繳稅款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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