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綜所稅 (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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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年度的所得,除了全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外,仍要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如果死亡人遺有配偶者,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可全額扣除。若死亡人沒有配偶、配偶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或不符合受扶養規定者,則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應按該年度生存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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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今(19)日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民眾明(11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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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憑單兌領有效期限已於110年9月30日截止,民眾若有尚未兌領的退稅憑單,請記得申請展延兌領期限,再至指定金融機構兌領退稅款。
該局說明,經統計該局轄內尚有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憑單計4,615件未兌領,為避免影響退稅權益,民眾請攜帶尚未兌領的退稅憑單、本人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展延兌領期限,如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須攜帶委託書、本人及委託人的身分證及私章。本批次退稅憑單申請展延兌領以1次為限,且展延兌領期限不得超過111年3月18日。
該局呼籲,每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多加利用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辦理直撥退稅,國稅局核定退稅時,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申報時所指定的存款帳戶,既可節省往返金融機構的兌領時間,也不會有憑單兌領逾期的情形,更可兼顧防疫減少接觸,一舉數得!
國稅局提醒,民眾倘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由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呂股長 06-2223111轉8109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10-12 更新日期:2021-10-12 點閱次數: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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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應辦扣繳之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

居住者與非居住者扣繳率並不相同,符合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或符合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為我國居住者。不屬於以上所稱的個人則為非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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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外界屢反映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漏未申報租賃所得,為遏止此逃漏稅行為,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將針對持有多屋者加強查核,提醒個人房東如有出租行為漏未申報租賃所得者,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日前國稅局查獲納稅義務人持有多戶房屋,僅1戶設籍供自住使用,初步研判部分可能有出租情形,經深入查核,查獲有多戶房屋隔間出租收取租金,未依法報繳綜合所得稅,5年遭補稅及罰鍰共約新臺幣(下同)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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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地合一新制課稅自105年施行至今,有民眾誤以為不動產交易虧損不用辦理申報,而遭處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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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與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此外,依前揭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與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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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的自住房地常會隨著家庭人口增加等原因而須出售,另外購置新的自住房地,也就是一般所稱的換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換屋的民眾,不論是先售後購或者是先購後售,只要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已繳納的房地合一所得稅(先售後購)或扣抵應納的房地合一所得稅(先購後售)之優惠。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如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者,可申請適用退(抵)稅優惠規定
一、出售舊房地與購置新房地的間隔時間須在2年內
無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必須在2年以內。
二、新、舊房地均為自住用途
新舊房地均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在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須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退(抵)稅申請
先售後購者,須在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5年內,向國稅局提出退稅申請;先購後售者,則須在申報出售舊房地之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提出扣抵應納稅額之申請。
該局指出,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退(抵)稅金額,係以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出售舊房地所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計算退稅額(先售後購),或計算扣抵稅額自應納稅額減除(先購後售),退(抵)稅金額不得超過應納(已繳納)稅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1月25日購買A房地,110年1月28日以480萬元出售,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13萬元,後來於同年3月19日以300萬元購買B房地,如A、B房地都符合自住相關規定,則甲君可於重購房地(即B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退還房地合一稅稅額81,250元(出售房地應納稅額13萬元×重購價額300萬元÷出售價額480萬元)。
該局特別強調,重購之自住房地,如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將會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該局近來已查獲多起納稅義務人將新購買房地再出售或未設籍居住於新購買之房地,而遭補稅之案件,提醒民眾應多加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9-01 更新日期:2021-09-01 點閱次數: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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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結算申報期限延長至110年6月30日,網路申報件數約421.25萬件,與108年度綜所稅網路申報395.19萬件相較,成長6.59%。

財政部說明,為讓民眾在家報稅,安心防疫,109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推出「行動電話認證」及「手機報稅」2項新措施,受到民眾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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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幫忙朋友或親友尋找合適的不動產物件,買賣成交後所取得報酬屬佣金收入,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申報繳納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居間仲介房地買賣取得仲介報酬,於申報所得時,其計算方式是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成本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公告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20%計算費用,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7年居間為乙、丙君仲介轄區內多筆土地買賣,收取買賣價格0.5%至1%不等之佣金合計9,000,000元,甲君漏未將該筆佣金收入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經查獲因甲君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該局遂按財政部公告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減除按收入總額之20%計算之必要費用後,核定甲君漏報執行業務所得7,200,000元,歸課甲君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予以補稅2,880,000元,並裁處罰鍰1,152,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緃未隸屬任何房仲業者,而有居間仲介不動產收取報酬或其他類此性質之對價者,即屬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之行為,所取得之收入核屬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民眾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更新日期: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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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吳先生在今(110)年6月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採用標準扣除額,但最近吳先生找到一些可列舉扣除之收據憑證,計算結果,採用列舉扣除方式會較有利,吳先生詢問是否可改採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者未列舉扣除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經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在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原採用標準扣除額案件,必須在國稅局核定前申請,才能改採列舉扣除方式,否則,經國稅局核定後,就不能變更改採列舉扣除額。該局提醒吳先生,如要變更改採列舉扣除額,請儘速在國稅局核定前辦理更正申請。
民眾如有稅務相關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8-06 更新日期:2021-08-06 點閱次數: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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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收到國稅局核發的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後,因繳納期限還沒到,就先放著,結果事情一忙,就忘記繳納,等到想起來時,稅單已過期了,於是詢問國稅局該至何處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繳納期限屆滿2日內,納稅義務人仍可持繳款書,至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應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至便利商店(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4家)繳納,不會被加徵滯納金,但是超過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就只能到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此時將由金融機構依法計算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時,請儘速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因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而被加徵滯納金,超過30日還要加徵滯納利息,甚至被移送強制執行,其執行費用得由納稅義務人繳納,徒增繳稅負擔。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鍾股長 06-2298064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8-06 更新日期:2021-08-06 點閱次數: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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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因買方違約不買,進而沒收訂金或收取違約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於收取年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分局呼籲,民眾如因買賣而有收取違約金,應將該筆款項扣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後,列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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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股票之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個人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個人如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則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交割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則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落實我國培植新創事業公司政策,鼓勵個人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之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個人交易該公司股票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其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施行,於11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屆時個人應依規定申報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聯絡人:審查二科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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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2條規定,執行業務者以受委託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委託其他執行業務者經辦,或委託專營提供勞務之營利事業辦理,而支付之複委託費,准予認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者支付複委託費應依法辦理扣繳,惟支付複委託費超出原取得報酬者,超出部份不予認定,且複委託應立有合約或書立委託書以供查核,若經查獲複委託係屬虛構或無複委託業務之事實者,除剔除該筆費用補稅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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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課徵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可扣抵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個人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所舉例說明,A君108年度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80萬元(已依折算率換算為新台幣,下同),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8萬元,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80萬元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A君在尚未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前,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為25萬元,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之應納稅額為30萬元,其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為5萬元(即30萬元-25萬元),又A君在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8萬元已超過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增加之應納稅額5萬元,故A君於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為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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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藥及生育費之列報扣除,須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所舉例說明,轄內A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親屬B君於甲醫院之醫療費用250,000元,惟該所查得B君受有乙保險公司之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給付120,000元,依上開規定應予以剔除120,000元,並補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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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持有已逾兌領有效期限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須持原退稅憑單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展延兌領有效期限後,始可向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
  該局說明,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至第3批退稅憑單均已寄發,兌領有效期限各為109年8月31日、109年9月30日及109年11月30日,截至109年10月8日止,退稅憑單尚未兌領者計有5,478件,金額計84,359,158元。民眾如仍持有第1批及第2批退稅所填發之退稅憑單,因已逾兌領期限,可攜帶該憑單、國民身分證(如委託他人辦理,應另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逕向原填發退稅憑單之稽徵機關申請展延兌領期限,再儘速持已展期之退稅憑單向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退稅款,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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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為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該外籍專業人士及其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所說明,依「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外籍專業人士以在臺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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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同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得免辦理結算申報外,應依同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死亡者無配偶、配偶非境內居住者或未被列為受扶養親屬,則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偶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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