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綜所稅 (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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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今(109)年5月、6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第3批退稅對象為今年5月12日至6月30日採用二維條碼、人工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紙本回復及5月11日前向非戶籍所在地分局、稽徵所申報之退稅案件,將於今年9月30日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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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延攬具特殊領域專長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自107年度起,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9條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規定者,可申請適用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規定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從事專業工作取得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3年內,各該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的半數,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其海外所得亦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以協助留攬國際專業人才,減輕在臺之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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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時,來電詢問表示確有列報扶養5歲以下子女,為何申報上傳後無法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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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之外僑居住者,如於年度中離境而不再返台者,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離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之計算,應按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該局補充表示,外僑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離境申報時,應向申報時居留證地址所轄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辦理申報,申報時記得攜帶居留及所得相關之證明文件,例如護照、居留證、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等,憑以核定,另外僑在臺繳納之所得稅,為向租稅協定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申報國外稅額扣抵之需要,亦可申請核發納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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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落實租金補貼政策,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第15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接受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租金補貼的房客,每屋每月最高1萬元的租金收入,享有免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給依規定接受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的各項租金補貼者,出租收入每屋每月在1萬元的範圍內,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萬元部分,減除該部分的必要損耗及費用餘額為租賃所得,但未舉證相關費用憑證,可按財政部頒定所得年度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106至108年度均為租金收入之43%)計算租賃所得,併同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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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蔡先生來電詢問,其109年7月初剛創業加盟而設立某商號,不知明年起5月要不要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又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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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日數合計滿183天之外僑,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外僑於一課稅年度而於年度中途離境,且於在臺期間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於離境前10日內檢附居留證、護照、國內所得扣繳憑單、國外雇主給付之所得證明及離境機票等文件,向申報時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之國稅局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申報納稅。
該所提醒,外僑在臺期間若受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依法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應課稅所得而未申報情形,稽徵機關除依規定處以應補稅額3倍以下罰鍰外,並將通知主管入出境之審核機關,不予辦理出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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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有關個人出售自行創作美術或書法作品,應如何計算課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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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已完成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程序之外僑納稅義務人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本人之納稅證明。
該分局說明,在臺外僑常為申請工作許可、外僑居留證或為辦理國外所得稅申報事宜等,須取得納稅證明文件。若外僑本人申請納稅證明,應攜帶護照或居留證至各地國稅局洽辦。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受託人則須持經外僑納稅義務人簽名(與護照簽名相同)之委託書及護照影本暨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身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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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併同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外僑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除特殊情形外,大多為其雇主從事商業活動或提供勞務,如銷售貨品、調查市場、採購、驗貨、提供技術服務等,因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期間,我國提供取得勞務報酬之工作環境及使用各項公共設施,故有納稅義務,且在國際間課稅慣例上,對於勞務報酬所得來源國別之認定,均係以勞務提供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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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張小姐詢問,以往年度都是由她列報扶養父親,但108年6月父親往生了,今年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我還可以列報為扶養親屬嗎?免稅額如何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於所得年度中死亡,如遺有配偶或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得列為受扶養親屬,可由其配偶或扶養人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其免稅額之減除,得按全額計算扣除。因此,張小姐今年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仍得將父親列為受扶養親屬,其免稅額可以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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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3批退稅,將於109年9月30日辦理退稅,為避免民眾申報時未填寫退稅帳號,無法劃撥退稅,造成徵納雙方不便,國稅局已於近日主動寄發直接劃撥同意書,民眾收到後填妥同意書,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於同意書所載期限內郵寄或遞送回復後,退稅款會直接劃撥進民眾帳戶,省時安全又方便;惟無法劃撥或民眾不同意劃撥時,則改以寄送退稅憑單,請民眾於憑單所載有效期限內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
該分局提醒,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退稅案件已分別於本(109)年6月底及7月底分批退稅,提醒收到退稅憑單之民眾,儘速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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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預售屋完工前,買方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的權利,所以個人出售預售屋屬權利交易,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由於出售預售屋並未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倘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即俗稱換約日)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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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員工依認股計畫認購公司新發行股票者,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如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員工之可處分年度之所得額由公司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依法課徵員工所得稅。員工認購價格超過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者,其所得以0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2年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乙員工依認股計畫認購公司新發行股票,每股認購價格10元,認購2,000股,如甲公司股票撥入員工集保帳戶之日或股票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由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依規定交付股票日予乙員工當日,其股票之時價為每股25元,其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應列入乙員工102年之其他所得,甲公司應填發15*2,000=30,000元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予乙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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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扶養其他親屬之年齡限制雖已取消,惟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仍須先符合民法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始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列報扶養其他親屬之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伯母乙君,經該局查得乙君自9741日出境後至102112日始入境,101年度並未居留於中華民國境內,乃否准認列乙君免稅額。甲君不服,復查主張乙君雖未與其在國內共同居住,惟其確有扶養乙君並匯款供其生活之事實。經該局以乙君101年度久居國外,顯未與甲君長期同居一家,自難認定甲君與乙君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扶養要件,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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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是執行業務者列報相關費用,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尚須證明該費用與其執行業務有直接且必要之關係,方能核實認列
該局查核甲醫院10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醫院列報支付予乙公司管理顧問費200萬元,查甲醫院本身設有會計室、總務室及人事室等單位,應有處理行政及管理工作之能力,惟卻又委由乙公司協助處理該醫院之企劃、財務會計、採購流程及人事系統等行政管理事務,顯非為業務直接且必要之費用,經請甲醫院就管理服務及工作內容,提示與業務有直接且必要關係之證明文件,因其未能提供,經該局剔除補稅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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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1016日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採行政院版內容修正通過,審查結果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稅額計算方式除維持現行(1)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及(2)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之方式外,新增(3)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就前開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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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列舉扣除額,捐贈之對象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相關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且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之捐贈須符合上開規定,方准予扣除。
該局查核A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君列報對國內大學之捐贈扣除額125萬元係透過國外基金會捐贈股票予國內大學,該國內大學開立之受贈收據,捐款人為國外基金會。A君係對國外基金會進行捐贈,非直接對國內大學捐贈,又查該國外基金會並未於國內依法向主管機關辦理設立登記或立案,非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該捐贈不得申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爰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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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7381日台財稅第56879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醫院、診(療)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可憑:(一)該醫院、診(療)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三)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該局指出,甲君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填具A藥局及B中藥行等開立之統一發票,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70餘萬元,經該局以系爭收據核與規定不符為由,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該等收據皆係購買藥品,且已檢附醫師證明,應准予認列等情申請復查,仍經該局以不符合前揭函釋規定為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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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如全月給付薪資所得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應按給付額扣繳6%;如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上者扣繳率為18%,並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275日發放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A君薪資所得22,000元,因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19,047*1.5=28,571元)以下,應按給付總額扣繳6%1,320(22,000*6%=1,320),原應於714日前向國庫繳納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惟該日適逢週日,故可順延至715日繳納並辦理扣繳申報。( 註:自10241日起,基本工資調整為19,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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