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學籍之認定,以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公布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之高等學校,納稅義務人可逕自以下網站(網址: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22/)下載參考,若就讀上開名單以外之高等學校,經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該文件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予證明,並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目前分類:綜所稅 (444)
- Apr 21 Sun 2013 11:15
子女、兄弟姊妹在大陸地區就學,符合規定,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子女可再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Apr 19 Fri 2013 13:44
配偶死亡,又於同一課稅年度內再婚,前後配偶免稅額均得全額免除。
南區國稅局指出,日前審核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王君之配偶於100年中因病過世,嗣於同年11月間經友人介紹再婚,惟僅列報再婚配偶及1名子女合計3人免稅額,案經承辦人員發現,該局秉持愛心辦稅理念,隨即通知王君補報追認原配偶免稅額,由於王君適用20%稅率並獲得1萬6千餘元之退稅款,王君感謝不已,直呼真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 Apr 17 Wed 2013 13:42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注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年齡限制規定有放寬,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別忘了申報其免稅額。
該局說明,依101年12月5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其免稅額,不再受原規定滿60歲以上之年齡限制。
- Apr 15 Mon 2013 17:53
首稅族申請適用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民眾可於4月25日至5月31日查詢是否適用。
高雄國稅局表示: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暨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於102年2月15日至102年3月15日受理首次報稅民眾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此一便捷措施已於102年3月15日截止,稅額試算通知書將於102年4月25日以掛號或郵簡寄送申請人,逾時未收到通知書者,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可於4月25日至5月31日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親自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是否適用。
- Apr 15 Mon 2013 17:52
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02年5月1日至5月31日,營利事業電子結算系統已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tax.nat.gov.tw)提供下載,為避免最後一日人潮擁擠,請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內利用網路傳輸儘早申報。
- Apr 09 Tue 2013 19:30
夫妻離婚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若經雙方協議未果,應個別提出扶養事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夫妻離婚重複申報扶養未成年或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免稅額者,雙方應先就如何列報子女免稅額進行協議並做成書面,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則應由雙方個別提出實際扶養事實證據作為核認標準。
- Mar 21 Thu 2013 12:01
列舉保險費扣除額之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5月報稅即將來臨,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應多加注意以免錯誤。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則不受金額限制。
亦即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時須注意下列事項:
- Mar 14 Thu 2013 17:48
好康報您知~今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增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Mar 14 Thu 2013 17:46
行政院院會通過修正綜合所得稅稅額計算方式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第3339次院會今(14)日討論通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修正我國綜合所得稅稅額計算方式。
- Mar 13 Wed 2013 19:59
生存權受憲法平等保障,放寬檢附醫藥費單據之院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
- Mar 04 Mon 2013 20:18
稅額試算通知書上的所得或扣繳金額與扣繳單位開立之扣繳憑單金額不同,應如何處理?
- Feb 27 Wed 2013 21:28
今(102)年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增多項便民服務措施
財政部表示,為提供更優質納稅服務,今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更多元、範圍更擴大,包括無申報經驗之納稅義務人(如軍教人員及初入社會新鮮人)可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措施、外僑可查詢本人扣除額資料服務、新增多項平板電腦及智慧型手機APP線上申辦服務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服務等,進一步提升服務品質。
- Feb 20 Wed 2013 21:25
申請101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之期間為102年2月15日至3月15日!
- Jan 16 Wed 2013 20:30
黃金交易所得,要報稅
- Jan 16 Wed 2013 20:18
公司舉辦摸彩活動之獎金或獎品,應否扣繳所得稅?
- Dec 25 Tue 2012 11:27
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親屬須有共同生活之事實,包括扶助與養育,非僅單純物質上給予生活及教育費用。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列報扶養未滿20歲子女之免稅額,惟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離婚者,則上開子女之免稅額,應協議由一方申報,未經協議者,則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 Dec 22 Sat 2012 20:44
102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起扣點調高為69,501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薪資受領人如係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就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薪資受領人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又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 Dec 22 Sat 2012 20:44
102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起扣點調高為69,501元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薪金、俸給、工資等,除依法准予免徵所得稅者外,所得人得自行選定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 Dec 22 Sat 2012 20:43
102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起扣點調高為69,501元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薪金、俸給、工資等,除依法准予免徵所得稅者外,所得人得自行選定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 Dec 19 Wed 2012 10:49
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財政部已訂定認定原則,並自102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所得稅法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是以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無「住所」及是否「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來認定,並由各地區國稅局就個案居住事實核認,目前實務上多以納稅義務人於一課稅年度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即認定為居住者。現行判斷原則為下列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