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綜所稅 (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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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0年11月4日起,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在大陸地區就學,具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姐妹年滿20歲,在大陸地區就學,具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學籍之認定,以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公布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之高等學校,納稅義務人可逕自以下網站(網址: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22/)下載參考,若就讀上開名單以外之高等學校,經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該文件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予證明,並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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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同一課稅年度中,若因配偶死亡後再婚,其與再婚配偶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原配偶當年度之免稅額,得全額減除,至於再婚配偶當年度之免稅額,亦得全額減除。

南區國稅局指出,日前審核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王君之配偶於100年中因病過世,嗣於同年11月間經友人介紹再婚,惟僅列報再婚配偶及1名子女合計3人免稅額,案經承辦人員發現,該局秉持愛心辦稅理念,隨即通知王君補報追認原配偶免稅額,由於王君適用20%稅率並獲得1萬6千餘元之退稅款,王君感謝不已,直呼真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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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年齡限制規定有放寬,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別忘了申報其免稅額。
該局說明,依101125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其免稅額,不再受原規定滿60歲以上之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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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表示: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暨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於102215日至102315日受理首次報稅民眾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此一便捷措施已於102315日截止,稅額試算通知書將於102425日以掛號或郵簡寄送申請人,逾時未收到通知書者,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可於425日至531日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親自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是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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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0251日至531日,營利事業電子結算系統已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tax.nat.gov.tw)提供下載,為避免最後一日人潮擁擠,請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內利用網路傳輸儘早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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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夫妻離婚重複申報扶養未成年或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免稅額者,雙方應先就如何列報子女免稅額進行協議並做成書面,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則應由雙方個別提出實際扶養事實證據作為核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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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5月報稅即將來臨,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應多加注意以免錯誤。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則不受金額限制。
亦即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時須注意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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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張小姐來電詢問:聽說今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增一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是不是家中只要有5歲以下的幼兒皆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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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339次院會今(14)日討論通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修正我國綜合所得稅稅額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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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中華民國1017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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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先生來電詢問收到國稅局寄發的稅額試算通知書後,如發現通知書上的所得或扣繳稅額與公司開立之扣繳憑單金額不同,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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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為提供更優質納稅服務,今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更多元、範圍更擴大,包括無申報經驗之納稅義務人(如軍教人員及初入社會新鮮人)可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措施、外僑可查詢本人扣除額資料服務、新增多項平板電腦及智慧型手機APP線上申辦服務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服務等,進一步提升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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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國稅局會提供民眾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今(102)年可查詢之所得人範圍,與去年相同,包括納稅義務人、配偶、未滿20歲子女、滿20歲子女(須於100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及直系尊親屬(須於99 及100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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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具有財產保值功能,市場價格透明,不少民眾低買高賣賺取價差,或開立黃金存摺作為投資工具,如果賺了錢,要記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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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電話詢問,舉辦年終尾牙摸彩活動,員工摸彩所獲得之獎金或獎品,應否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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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列報扶養未滿20歲子女之免稅額,惟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離婚者,則上開子女之免稅額,應協議由一方申報,未經協議者,則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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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薪金、俸給、工資等,除依法准予免徵所得稅者外,所得人得自行選定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薪資受領人如係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就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薪資受領人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又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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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薪金、俸給、工資等,除依法准予免徵所得稅者外,所得人得自行選定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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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薪金、俸給、工資等,除依法准予免徵所得稅者外,所得人得自行選定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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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所得稅法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是以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無「住所」及是否「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來認定,並由各地區國稅局就個案居住事實核認,目前實務上多以納稅義務人於一課稅年度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即認定為居住者。現行判斷原則為下列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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