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綜所稅 (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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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公告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85,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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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停業期間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有變動,仍應辦理申報,一旦查獲未申報,可以對該營利事業處罰。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2項規定,營利事業未依同法第102條之12項規定,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度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表申報者,處7,500元罰鍰。另按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第3款規定,該帳戶當期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在新臺幣 3,000元以下,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變動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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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股票證券交易所得恢復課徵綜合所得稅已進入倒數計時,為免投資大眾對於新稅制仍有不清楚的地方,高雄市國稅局再次整理相關課稅規定,說明如下:
102
103年的課稅方式有設算課稅和核實課稅2種,104年以後只有核實課稅方式102103年除非投資人要選擇採核實課稅,才需在今年1116日到1215日這段期間向開戶的證券商申請,選擇設算課稅的人不需申請。還有要特別注意的是,投資人的所有證券戶選擇的課稅方式如果有不一致的情形,國稅局會視為全部選定核實課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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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021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10211日至1031231日採設算及核實課稅雙軌制,就居住者陳先生的例子而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核實課稅者,且非屬應強制核實之課稅範圍,即依設算方式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由券商就源扣繳,屬分離課稅不須併計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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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之課稅方式於102103年度採「設算課稅」與「核實課稅」雙軌並行制,個人如未於限期內申請選定核實課稅,除屬應強制核實之課稅範圍,則視為選定設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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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今(3)日核釋,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並廢止臺灣省政府財政廳46325日財一第2377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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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因出售預售屋而獲利,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將買賣預售屋之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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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員工因營利事業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提起訴訟,經法院裁判勝訴,營利事業於員工復職時一次支付停職期間的薪資應如何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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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之醫藥補助費,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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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依司法院釋字701號解釋意旨,於今(7)日補充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之醫藥費適用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規定。1017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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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具有家長與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為要件,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得減除其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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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張小姐來電詢問:
在學弟弟之人身保險費及在外房屋租金確實由其負擔,為何列舉扣除被扶養親屬弟弟之人身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卻全數遭到國稅局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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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生育,配合政府政策,101年度起,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新增一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凡符合減免規定之居住者納稅義務人,可於辦理結算申報時適用。
該局指出,外僑若於一課稅年度內,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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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2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無催報規定之適用。如屆期未申報者,稽徵機關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依限繳納;嗣後如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則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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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蔡小姐來信詢問:若本人自願從每月工資中提繳退休金,以充裕老年生活所需,請問該部分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是否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的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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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身故員工的遺族領取的撫卹金及喪葬費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領取的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納所得稅;如非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其遺族依法一次領取的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則應以一次領取總額,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合計,領取總額超過定額免稅之金額部分屬變動所得性質,遺族應就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申報其他所得課稅(即所得人為領取撫卹金的遺族,非死亡人)。至於領取死亡人的喪葬費用,係屬死亡人遺留的權利,應併入死亡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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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121019日 上午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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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黃金價格漲跌波動頻繁,不少投資人紛紛向銀行申請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其從事該交易所發生之損益應如何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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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自1011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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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僱用之外籍勞工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按規定稅率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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