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綜所稅 (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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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王姓納稅義務人8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列報執行業務收入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扣除必要費用40萬,執行業務所得110萬,該局以該項所得應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乃核定王君薪資所得150萬元,併課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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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縣訊】潭子鄉○公司林小姐詢問:該公司有聘僱外籍員工,應於何時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又其在中華民國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可否抵繳其本國稅款?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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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7月底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期間,近來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為何退稅金額與申報數不符,經該局蒐集相關案例,並分析歸納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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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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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應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為準。如其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者,應將前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適用上述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予以核定;若併計後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之合計數大於3,000萬元者,則不適用上述要點。

該局說明,假設甲商號原為小規模營利事業,於99年7月以後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99年1至6月份之查定營業額為400,000元,99年7至12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為600,000元,倘甲商號為咖啡館,其純益率為9%,則甲商號99年度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為1,000,000元,課稅所得額為90,000元,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該管稽徵機關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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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按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通稱居住者),於年度中廢止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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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申報期間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如未於期限內辦理申報,在未經查獲前,即自動向稽徵機關完成補報補繳者,可以免罰。如未申報或短漏報之課稅所得額超過25萬元或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處以三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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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不少民眾來電詢問有關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問題,為協助外僑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事宜,特就外僑相關納稅規定說明如下:

外僑因一課稅年度(即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內在臺居留時間長短之不同,有下列幾種不同的納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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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醫院之醫藥費,採記帳方式支付者,應於給付時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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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為辦理社會補助,至國稅局申請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之財產與所得資料時,卻因不諳法令規定,致證件不足而徒勞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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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為辦理社會補助,至國稅局申請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之財產與所得資料時,卻因不諳法令規定,致證件不足而徒勞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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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99年5月31日截止,常有納稅義務人因為列舉扣除單據尚未收集齊全,致先行依標準扣除額方式辦理結算申報,該局提醒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者,請儘速於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更正申報。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已依限辦理結算申報,經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經稽徵機關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更正者,得選用或改用列舉扣除額;換言之,若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縱使內容有誤仍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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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扣繳義務人來電詢問,承租房屋為數人共有,應如何填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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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某雜誌社以贈閱雜誌方式,尋求民眾捐贈現金給該雜誌社,惟雜誌社所開立之憑證,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機關或團體,民眾不得申報該捐贈費用為列舉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該雜誌社非上開規定所稱機關或團體,對其捐贈不得列舉扣除,並不因該雜誌社為贈閱性質而有所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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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桃園市陳君來電詢問,9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已於99年5月31日截止,因其5月份被派至國外出差6月才返國,是否仍可補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按「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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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新增訂之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規定即所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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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1日施行,邇來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等各項給付,是否應列入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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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2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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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民幸先生來電詢問,新成立之大樓管理委員會申請儲蓄免扣證(以下簡稱免扣證),須符合那些條件及提供那些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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