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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醫院之醫藥費,採記帳方式支付者,應於給付時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醫院、診所之醫師係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規定之執行業務者,
公司為其就醫員工所給付一般醫療院所之醫療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給付時依10﹪扣繳率扣繳稅款,所得類別為執行業務所得;
惟如係給付予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可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
如給付予公立醫院,免予扣繳稅款亦免填報扣(免)繳憑單。
此外,員工就醫先行墊付醫藥費用再檢據向服務單位支領者,免對醫療院所辦理扣繳亦免填報扣繳憑單,係屬員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薪資所得,
惟如係雇主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勞工健康管理規則(現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必須支付之員工體格檢查及定期健康檢查費用(與一般定期健診性質有別),不視為該勞工薪資所得。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如有其他申報或扣繳疑義,可就近洽轄區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
(聯絡人:松山分局周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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