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為17%,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時,應以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
按99年度施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及起徵額120,000元所計算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財政部說明,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26條,將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稅率自25%調降為20%,改採單一稅率並自99年度適用;
嗣配合99年5月12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保留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乙項租稅優惠,99年6月15日修正公布前開所得稅法進一步調降為17%。
經過前述二度修正,營利事業99年度暫繳稅額如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以98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按15%及25%二級稅率及起徵額50,000元計算)之二分之一計算,政府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減稅利益,將延緩至營利事業辦理99年度結算申報時(100年5月)方能享有,且與按同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稅率(17%)及起徵額120,000元計算暫繳稅額之方式顯失對稱。財政部考量前開暫繳制度之本質、營利事業所得稅收影響、兩種暫繳稅額計算方式適用稅率之衡平性及簡政便民等因素後,將發布解釋,使99年度計算暫繳稅額時所適用之稅率一致,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之意旨。
財政部補充說明,營利事業依前開解釋令規定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如前開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得免予繳納及辦理申報。
財政部指出,近二年依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之決議,已實施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多項興革措施,如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不適用暫繳規定、無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須繳納暫繳稅款免辦理申報、小額暫繳稅款案件免繳納及申報等規定,將在暫繳申報期間繼續宣導,以利營利事業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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