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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並確保依法公平納稅及實現法治國家之課稅程序,以增進徵納雙方之互信及和諧,並與國際接軌,財政部研擬稅捐稽徵法第1章之1「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專章,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99年1月6日公布增訂第1章之1章名、第11條之3至第11條之7、第25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44條條文。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一) 增訂第1章之1「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其意旨為貫徹租稅法律主義、具政策目的之租稅優惠應明訂實施年限並符合比例原則、落實稅捐調查正當程序、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不具證據力及暢通徵納雙方溝通管道等。
(二) 增訂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之處罰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俾使責罰相當


二、 為節省稽徵成本,減輕退補作業負荷及提高欠稅案件執行效益,明訂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一定金額以下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稅捐稽徵法增訂部分條文及修正第44條條文,可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並提升優質稅務服務,同時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增訂處罰金額上限100萬元,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對於納稅義務人權利保障更為周延完善。


該局特別提醒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關於稅捐處罰案件採「從新從輕」原則之規定,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4條對於公布生效時尚未裁罰確定之案件,均有修正後處罰金額上限100萬元規定之適用。該局並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蔡淑悅,電話:04-23051111轉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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