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綜所稅 (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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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因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提起訴訟,經法院裁判勝訴,其一次領取公司補發終止勞動契約至復工之日止期間之薪資所得,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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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均維持99年度之金額。
該局說明,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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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繼續在臺居住者,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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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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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100)年5月份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調高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調降部分稅率,這項節省民眾荷包的好消息,南區國稅局報給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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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納稅主體一經選定,不得任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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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近日公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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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近日公告100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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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桃園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其上年度失業,並領取半年之失業給付,在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應申報上述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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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11)月27日將舉行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五都市長、議員及里長選舉,臺南市民鄭先生來電詢問,其對臺南市長、議員及里長之政治獻金捐款,可否於明(100)年申報9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是否有期間或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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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稅法規定完成申報手續後,繳稅收據及申報收執聯應保存7年,以免事後發生補、退稅爭議時,無法提出有利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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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房屋出租應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其計算是把全年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當作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果無法舉證必要損失及費用憑證時,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費用標準,直接減除租金收入43%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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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夫妻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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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給付之汽機車第三人強制保險費係針對不特定第三人之人身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列為綜合所得稅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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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曾有本市納稅人林小姐親自帶著接獲退稅的國庫專戶存款支票到該局,要求更改支票的有效日期,以便能夠兌領退稅款。惟經查看後發現並未超過有效期限,係納稅人誤將國庫專戶存款支票的開票日當成有效日期所致。因此,該局特別就退稅憑單與國庫支票之有效期限提出說明,以免納稅人因誤解而白跑一趟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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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張君來電詢問,其99年度除繳交當年度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外,亦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可否申報列舉扣除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自95年度起,納稅義務人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全額列舉扣除,不受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24,000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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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先生來電詢問,其將名下土地移轉予臺北市政府,綜合所得稅申報為對政府之捐贈扣除額,為何被剔除補稅還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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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南區國稅局日前發現某黃姓納稅人,自95年起於大陸地區投資設立公司,取具該大陸公司之投資收益8百餘萬元,黃君雖然在臺灣地區無應課稅所得,但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應將取具大陸地區來源之投資收益報繳所得稅,案經該局查獲除補徵收益年度之綜合所得稅2百餘萬元外並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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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陳先生來電詢問:為瞭解自己身體狀況所為之健康檢查,健檢費用是否可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醫藥費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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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5/02 聯合報】記者李莉珩/台北報導

夫妻離婚給付的財產或贍養費,無論是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財政部不再課徵綜合所得稅、贈與稅。換句話說,「贍養費」今後免稅,不再困擾離婚雙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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