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綜所稅 (444)
- Feb 03 Tue 2009 16:49
獨資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不得列報薪資及伙食費之相關規定
- Feb 02 Mon 2009 12:08
借貸金錢未獲清償之損失,非屬財產交易損失,不得列報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
- Feb 02 Mon 2009 11:31
房屋遭法拍,其財產交易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
- Feb 02 Mon 2009 11:22
執行業務者認列購屋借款利息支出之相關規定
- Jan 23 Fri 2009 18:30
有關連動債和解金課稅問題
- Jan 23 Fri 2009 18:27
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無償取得之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取得時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減除成本
《賦稅》2009/1/23
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無償取得之房屋,應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依據所得稅法規定,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房屋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而所稱房屋時價,依財政部解釋,應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基準。
- Jan 23 Fri 2009 13:34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申請更正、退還溢繳稅款及復查,三者情形有別,應分別按相關規定辦理
《賦稅》2009/1/23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接到補稅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後,如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規定之繳納期間內,向國稅局申請更正;如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對於核定內容、或適用法令認有違誤或不當時,應依規定格式,敍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核定通知書送達30日內或補稅之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
- Jan 22 Thu 2009 17:20
房屋被法院拍賣時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
- Jan 22 Thu 2009 17:15
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得列舉扣除,領取之各項給付免納所得稅
《賦稅》2009/1/22
(桃園訊) 為全面性建構我國之社會安全網,落實全民照顧之理念,國民年金法已於97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以提供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及其遺屬生活之安定。
- Jan 22 Thu 2009 17:09
給付98年度退休員工之退休金,扣繳義務人如何計算其應稅之退職所得
《賦稅》2009/1/22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 Jan 22 Thu 2009 17:00
高爾夫球會員證依是否證券化,個人於出售有所得時,申報方式有所不同
- Jan 21 Wed 2009 16:53
個人行使員工認股權之課稅規定!
《賦稅》2009/1/21
(本報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依據財政部93年4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號令規定,係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 Jan 20 Tue 2009 17:19
小規模營業人承租房屋作為營業使用,租金給付時應按規定扣繳及申報
《賦稅》2009/1/20
財政部臺北市國說局表示,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已開始申報(截止日期至98年2月2日),各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等單位,對於97年度給付之薪資、租金、執行業務、權利金等各類所得,應全面加以檢視帳簿憑證等相關資料,是否有未依稅法規定辦理扣繳者。如發現確有短漏扣繳稅款情事,即應儘速按稅捐稽徵法自動補報規定辦理。
- Jan 19 Mon 2009 14:48
納稅義務人將土地捐贈登記為國有、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相對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尚無所得稅法捐贈列舉扣除之適用
- Jan 19 Mon 2009 14:45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有利減除
- Jan 19 Mon 2009 14:44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必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Jan 17 Sat 2009 19:44
授課鐘點費與講演鐘點費之區別
- Jan 17 Sat 2009 19:34
最夯的稅務新知-員工分紅費用化規定
《賦稅》2009/1/17
為達成我國會計原則與國際接軌,並提升我國公司於資本市場之資訊透明度,我國配合國際潮流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這項新制度在95 年5 月24 日完成修正商業會計法第64條規定:「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後,已自97 年1 月1 日起正式上路。對於這項新制,雖有支持聲音,但反對聲浪亦不在少數。
- Jan 17 Sat 2009 19:28
扣繳義務人得免寄發檢舉或告發獎金之扣繳憑單予檢舉人!
《賦稅》2009/1/17
(本報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第88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98年因遇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 Jan 16 Fri 2009 15:38
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3條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