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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1/27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邇來接獲納稅人電話詢問,共有房屋出租已由其中1人申報並繳稅在案,為何其他共有人尚須被核定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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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1/27

(桃園訊) 陳先生來電詢問,母親為其投保人身保險,其與母親均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有關保險費應如何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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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1/2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扣繳單位於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薪資所得時,以為得適用每次扣繳稅款未達2,000元免予扣繳之規定,而直接填報免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其實這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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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1/26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公司詢問,因業務擴展因素,原承租房屋營業面積太小不敷使用,所以需搬遷,而原承租至今年12月底之租賃契約提前至10月底解除,房東要求該公司需支付2個月之提前解約違約金,並主張該2個月違約金係抵繳公司原欲承租期間之租金,要求該公司需開立租賃所得扣繳憑單。該公司詢問支付之違約金開立為租賃所得扣繳憑單,其所得類別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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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1/25

高雄市王先生來電詢問:個人出租自有房屋或承租他人房屋再轉租應如何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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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1/25

高雄市三民區林小姐來電詢問,年度中死亡經核准延期申報綜合所得稅,是否須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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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1/24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明釋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之規定,減除必要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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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日前核釋,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所取得之酬勞,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其他所得辦理扣繳。
  財政部表示,法人股東當選為公司董事、監察人,其自公司所取得之董監事酬勞,應作為法人股東之收益,又法人股東係透過委任自然人執行職務,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提供勞務者尚屬有別,故法人取得之董監事酬勞應非屬「薪資所得」,而應屬「其他所得」,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視該法人股東身分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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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1/17

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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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1/14

免用統一發票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利事業,如有承租房屋供營業使用,給付房東租金時要注意了,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近來發現多件免用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於給付房東租金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經查獲後,予以限期責令補繳扣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對該營利事業之負責人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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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日前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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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陳君詢問租賃所得得減除之費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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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桃園市林先生問:
本人任職於台北市一家外商公司經理,96年12月因故離職,離職時獲得公司一筆補助金,該筆補助金為課稅所得,是否應屬97年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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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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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因直接向該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獎勵金,該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得個人參加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按銷貨折讓處理。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並應依規定,辦理個人參加人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申報,惟該項支付之獎勵金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再重複列報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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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8/10/17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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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調查臺灣離婚率高居亞洲第一,夫妻離婚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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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8/09/10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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