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綜所稅 (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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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15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軍公教人員退休時將領取適用優惠利率之退休金存放於臺灣銀行儲蓄部,所領取之孳息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依規定申報其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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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1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夫或妻各有所得者,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若因夫妻確已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可據實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分居」字樣,申請分別開單,惟其發單補徵所適用之稅率級距係以夫妻雙方合併之所得淨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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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1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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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14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將收買股份轉讓予員工,該股票交付日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有關實物所得規定,參照財政部93年4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號令、93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711號令,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計入交付股票年度員工綜合所得總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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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14

(桃園訊) 桃園市郭小姐來電詢問,她持有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之調解書可否申請查調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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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1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詢問個人將房屋出租予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按期所給付之租金已依規定辦理扣繳,惟嗣後該營利事業於年度中倒閉或他遷不明,負責人又行蹤不明,致個人出租人無法取得扣繳憑單,該筆租賃所得應如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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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1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林姓納稅義務人95年度漏報其配偶薪資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0.2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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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14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公告97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標準及計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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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14

(桃園訊) 李先生於97年失業,向職訓局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可否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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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14

(桃園訊)土地承租人於承租之土地上自費建屋,將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出租人所有,並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無償使用該房屋者,依財政部96年3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7910號令規定,土地出租人應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加計當年度收取之現金為其租賃收入總額,於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算各年度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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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12

臺南市陳小姐詢問:98年1月領取之消費券需繳納所得稅嗎?如將消費券捐贈予慈善團體,於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為捐贈列舉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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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1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給付之技術服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按給付額扣取20﹪。其中技術人員如為外國營利事業之員工,其差旅費應屬外國營利事業之費用支出,縱使合約約定由國內營利事業負擔來華之機票款、差旅費,仍應屬合約價款之一部分,依上揭法令規定應併入技術服務報酬一併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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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8

(臺中訊)最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查獲甲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列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扣除額5,000萬元,經查核購買土地之資金來源,發現甲君先向A公司(負責人為代書乙之二等親)以1,000萬元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 2個月內以5,000萬元出售該土地予代書乙君,取得土地出售價款5,000萬元之後向另一代書丙君按土地公告現值5,000萬元購買另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捐贈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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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8

(本報訊)○○公司來電詢問,因年終尾牙舉辦摸獎活動,如何辦理申報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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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係屬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適用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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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近日公告98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除課稅級距金額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外,其餘均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將按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上開額度及級距金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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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3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金融機構存款人死亡,其存款所孳生之利息,扣(免)繳憑單申報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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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3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在全球金融海嘯狂襲之下,企業大幅裁員動作頻頻,失業人口急遽攀升,失業民眾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失業給付時,經常會詢問應否課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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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31

臺南市章先生詢問:國民年金保險已於97年10月開辦,請問個人繳納之國民年金保險費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而領取之各項給付是否應繳納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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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30

近來因景氣不佳,各行各業或個人常有融資之需,惟向銀行貸款常因信用問題而無法順利貸得資金,故轉而向個人融通。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除了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給付個人利息時,須辦理扣繳外,如為執行業務者因執行相關業務而給付個人利息,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切莫誤認為個人不須辦理扣繳而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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