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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受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透過網路平台購買商品之消費者日益增多,因商家行銷手法多元化,可能以商品評價或出貨量等方法來營造生意興隆的假象,造成檢舉網路銷售漏未開立發票案件日益增加。
消費者如要了解所消費之店家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只須利用電腦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或以手機輸入「是否使用統一發票行號查詢」,即可以營業人的統一編號、名稱或稅籍登記地址輕鬆查得營業人是否使用統一發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某日接獲民眾來電,欲檢舉本轄A商號於某網路平台銷售商品,却未開立統一發票,經委婉告知前述查詢方式,及應提示所檢舉違章漏稅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檢舉人表示已了解相關規定,將先行查詢其是否為應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該分局提醒,購買商品未取得發票,請先上網查詢營業人是否使用統一發票,經查明確認該營業人應開立統一發票,但是没有開立統一發票後,再行檢舉。檢舉店家短漏開發票,應敍明消費日期、時間、品名、數量、單價等交易內容,並提供訂購單、送貨單、收據、消費影像檔或錄音檔、付款證明(滙款單、現金簽收單)等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銷售稅課林小姐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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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下稱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以外收取的一切費用。如買受人延遲支付貨款加收利息、承租人提前退租沒收押金、或其他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違約金或賠償款等,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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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年第3季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營業稅即將開徵,繳納期間自110年11月1日起至11月10日止,籲請營業人依限繳納。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營業稅係按季開徵,營業人每三個月繳納1次營業稅款,目前繳稅管道多元,營業人除可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亦可於繳納期限內使用自動櫃員機(ATM)、透過網際網路以晶片金融卡轉帳及信用卡繳稅。營業人另可透過行動裝置或下載「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台灣行動支付、ezPay簡單付、高雄行動e點通及三信行動Plus),或利用八大公股行庫行動網路銀行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後,以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晶片金融卡或信用卡繳稅;應繳納稅款在3萬元(含)以下者,可至統一、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四家便利商店繳納。各種繳稅管道的操作方式,於繳款書背面說明皆有詳載,請多加參考運用。
  該局指出,雖然目前有多種便利繳稅之管道,但仍常有營業人忘了如期繳稅,致需額外負擔逾期繳納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該局建議營業人多利用轉帳繳稅,省時又方便。營業人只需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或利用定期開徵繳款書所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依式填妥各項資料並蓋用印鑑章後,向該局申辦即可,但必須在稅款開徵起日2個月前提出申請,當期開徵之稅款才可以適用轉帳繳稅。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業人收到110年第3季查定課徵核定營業稅額繳款書,請記得於繳納期限110年11月10日前如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徵收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9-27 更新日期:2021-09-27 點閱次數: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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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且符合一定條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指出,財政部11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以下簡稱:110年令釋)規定,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員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
(二)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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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構全面電子化之稅務環境,提高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之誘因,財政部今(1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倍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定明屬營業稅法第51條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達一定比率,得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財政部說明,為提高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意願,進而引導買受人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修正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規定,增訂第2項第4款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5%以上之營業人,其開立雲端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電子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15%以上,且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10%以下(含10%)者,免罰;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超過10%,但在13%以下者,依同日修正發布之裁倍表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適用較輕處罰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25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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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等移轉與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暨財政部函釋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獨資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權利義務主體已經不同,本應辦理註銷稅籍登記,另由新負責人辦理設立登記,為簡化作業,准以辦理變更登記,惟原負責人仍應將存貨及固定資產開立統一發票與新負責人,並自轉讓之日起15日內報繳營業稅款。至新負責人取得該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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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於直接向農民購買農產品應取得何種憑證及相關課稅規定存有諸多疑義,該局將營利事業電話詢問相關疑義彙整說明如下: 

  1.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後段規定,農、 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至於農民定義,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係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銷售其農產品免徵營業稅。
  2. 營利事業向農民購買農產品應取具農民開立收據作為入帳憑證,農民開立收據並無統一規定格式,只要書立載有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品名、數量、金額、年月日並經簽章等資料即可。另營利事業取具農民收據並無金額限制,與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全年累計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之總額千分之三十有別。
  3. 營利事業向農民採購農產品與向非經常買賣商品之個人購買商品不同,前者農民出售其農產品之成本費用為收入之100%,所得為0元,免納所得稅;後者係按銷售金額6%歸課銷售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應向國稅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為落實照顧農民,採直接向農民購買其自行生產之農產品作為食材或商品販售,惟對上述相關課稅規定常混淆不清,乃將相關課稅規定疑義彙整釐清,以利營利事業遵循,並鼓勵營利事業多向農民直接採購農產物,以達照顧農民生計的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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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今(9)日發布新令核釋,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並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進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之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支付之進項稅額,依上開條文及該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下稱75年8月4日函)規定,認具酬勞員工性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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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即使每日總數並未漏開,但未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仍將依規定裁處。

該所查得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並未即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僅於每日結帳時,將該日營收金額合計後,彙總開立一張發票。由於此行為違反稅法上關於憑證開立及交付之規定,營業人因此遭到國稅局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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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秋節將屆,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轉作為酬勞員工禮品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係視為銷售貨物,應檢視有無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分兩種情形說明如下:
一、該貨物原來並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視為銷售貨物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張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貨物100件,金額600,000元,稅額30,000元,以進貨科目列帳,且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將其中20件貨物轉作為中秋節禮品餽贈員工,依前揭規定視為銷售,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且應留意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該張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屬酬勞員工性質,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應留意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如有短漏報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稅法有關處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9-06 更新日期:2021-09-06 點閱次數: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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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包作業營業人承包工程,如因工程逾期遭發包人依工程合約處以罰款,發包人並自其應付工程款直接扣抵罰款者,由於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承包人不得因以應收工程款抵付逾期完工罰款而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仍應依工程總額按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乙公司廠房整建工程,工程造價1千萬元(不含稅,下同),嗣因工程延宕未能如期完工,乙公司依約定自應付尾款100萬元中扣除逾期違約金40萬元,甲公司卻以相抵後淨額6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40萬元漏未開立發票及申報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2萬元外,並裁處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包作業營業人如有因逾期完工或違約,而遭發包人扣款,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多加留意,切勿以相抵後淨額開立發票,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開立發票,,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李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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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政府為防治疫情向旅宿業者徵用客房設置集中檢疫場所或防疫旅館,業者收到徵用單位發放之徵用客房補償費非因銷售勞務而獲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賦稅署75年5月6日台稅二發第7546892號函釋規定:「公司收受政府有關單位補助款,如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獲得者,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所以旅宿業者取得政府「補償費」是否應課徵營業稅,應視該項補償費補助對象為何及是否為銷售貨物(勞務)之對價來決定。政府若基於行使公權力,依法以強制性手段取得貨物(勞務),為彌補營業人營運成本損失所給予之補償,或政府基於政府職能所為單純之行政給付,該補償費之補助對象為旅宿業,與旅客身分、營運量及消費人次無涉,且不具個別性,則非屬銷售貨物(勞務)之對價;倘政府為振興國內旅遊消費,給予符合一定條件之民眾住宿費用補助,由旅宿業者核對相關證明文件,凡符合資格者可現場折抵房價,再檢具相關單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以簡化民眾申請補助作業,因該補償費之補助對象仍為旅客,旅宿業者僅係將應向旅客收取住宿費用之一部分,以轉向主管機關收取補助款方式取代,則屬銷售勞務所收取之代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新北巿政府為防治疫情緊急應變之需要,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徵用轄內甲飯店作為加強版集中檢疫所,甲飯店提供300間空房、20名員工及相關設備,供作收治確診及快篩陽性患者,其餘旅客不得入住,新北巿政府依據「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每個月給付甲飯店補償費新臺幣1千3百萬餘元,該補助是依各項目按月核給一定限額,係屬彌補該公司營運成本之補貼,依上揭規定,甲飯店收取之補償費非因銷售勞務而產生,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8-24 更新日期:2021-08-23 點閱次數: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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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消防公會陳小姐來電詢問,受邀某長照中心演講及辦理演習,向該長照中心收取服務費用,是否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請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開立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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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業人於解散或廢止時,如將餘存貨物或資產抵償債務,或分配與股東及出資人,均應視為銷售貨物,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時,因餘存貨物或資產原購進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依法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將餘存貨物或資產抵償債務、分配股東、出資人時,其貨物之所有權已移轉與債權人、股東或出資人,等同以存貨之市價償還債權人或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請營業人儘速檢視,如有將餘存貨物抵償債物或分配股東或出資人等情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俾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銷售稅課 唐玉安
聯絡電話:(04) 22588181 轉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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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進貨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如因商品瑕疵或其他因素,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買賣雙方合意退貨、折讓之發生日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進項稅額之減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列為進項稅額之減項。倘進方營業人已將該筆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卻漏未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及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將造成虛報進項而有漏稅之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於110年3月向乙公司購買機器設備1台,銷售額1,000,000元、營業稅額50,000元,甲公司已於110年3-4月期列報該筆進項稅額。嗣因部分規格不符,雙方於110年5月合意折讓100,000元、稅額5,000元,則乙公司應於110年5月發生折讓時,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與甲公司,並於110年5-6月期營業稅申報書進項稅額申報扣減。
該局提醒,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當期申報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請儘速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徐股長 06-229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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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企業為保障員工健康及維持企業營運,採購防疫物資供全體員工使用,其所取得進貨發票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基於維護員工健康及維持企業正常營運所需,購買快篩試劑、手套、防護罩、口罩、額溫槍及消毒酒精等各項防疫物資,因防疫物資係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工使用,不是只有特定員工可以使用,非屬同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性質,核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故其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貨憑證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A大型購物中心,為了維護客戶及員工安全,規定於賣場上班之員工,均需配戴防護罩及口罩,於110年5月間向B公司購買新臺幣(下同)10萬元的防護罩及口罩等防疫物資供員工使用,因其所購買之防疫物資,未限定特定人員使用,且係為維護員工健康及維持企業正常營運所需,A公司於同年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所支付予B公司5千元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籲請營業人如有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之稅務疑義,可向營業所在地的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33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8-13 更新日期:2021-08-13 點閱次數: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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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藥局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非處方箋用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依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藥師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藥局如有兼賣成藥或一般用品,則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銷售一般成藥、保健食品或其他貨物,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至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則毋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銷售一般用品或非處方箋用藥,應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若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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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三級疫情警戒期間防疫物資使用需求大增,許多營業人為力挺第一線醫護人員,共同為防疫工作貢獻一份心力,主動捐贈防護衣、護目鏡、口罩、快篩劑、酒精等貨物與醫療院所,在作愛心之餘,也請留意開立統一發票的規定。
       該局說明,營業人無償捐贈他人之防疫物資,於產製、進口、購買時,如係以「進貨」科目列帳,取得之進貨統一發票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營業人本身,惟營業人視為銷售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可申報扣抵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於購入時,已決定作捐贈使用,並以「捐贈」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者,則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口罩20萬片,原購入時是為了要銷售,以進貨科目入帳,購入時並將所支付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將其中的5萬片捐贈與長照機構乙,則甲公司應按時價計算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的統一發票,該自行開立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甲公司為協助防疫,將口罩無償捐贈給地方政府統一運用,甲公司雖已於購入時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簡化作業,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捐贈防疫物資時,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上述捐贈如有應視為銷售而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在稽徵機關尚未查獲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薛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4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8-01 更新日期:2021-08-01 點閱次數: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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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A商號最近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生意陡降,打算暫停營業,現已無銷售產品,詢問是否還需要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營業人在設立初期營業額為0元,或考慮暫停營業前已無銷售行為,就誤以為不用申報,因其稅籍狀態屬正常營業中,不論當期有無銷售額或購買統一發票,依規定仍應每期辦理營業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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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民眾減少出門旅遊購物,消費模式轉變為在家上網選購日常生活用品,上網購買商品如因消費金額未達免收運費門檻而需加付運費,應檢視隨貨附上之統一發票總金額是否含運費在內;另消費者收到商品後因故退貨並寄回發票,網路賣家多就扣除運費後之餘額退還貨款給消費者,此時,賣家應就未退還之運費另行開立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是以,運費即應包含在統一發票銷售額。當發生銷貨退回,而由消費者負擔運費時,消費者已退還原發票由營業人作廢,營業人自應另行開立運費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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