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更新日期:2010/08/20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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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更新日期:2010/08/23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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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多數營業人誤以為只要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即可,而不知道暫停營業、復業或歇業時也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登記。

北區國稅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也應於復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依同法第46條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還要處以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至於營業人若是歇業者,依該法第30條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稽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否則也會依第46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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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陳先生來電詢問:為瞭解自己身體狀況所為之健康檢查,健檢費用是否可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醫藥費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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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更新日期:2010/08/23 02:45 管婺媛/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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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更新日期:2010/08/23 02:45 陳志祥/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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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5/02 聯合報】記者李莉珩/台北報導

夫妻離婚給付的財產或贍養費,無論是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財政部不再課徵綜合所得稅、贈與稅。換句話說,「贍養費」今後免稅,不再困擾離婚雙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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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乘人小客車,應以「售價」減除「按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計算出售損益,但實務上查核時常發現,不少營利事業在計算未折減餘額時(成本減累計折舊),誤以稅法規定之折舊限額計算,導致申報出售資產損益錯誤而遭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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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更新日期:2010/08/19 02:52 謝錦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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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更新日期:2010/08/19 02:52 林金池、蘇瑋璇/北縣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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