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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原則上凡依我國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營利事業,都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記錄營利事業應納且已納的所得稅額,並據以計算可分配予股東的可扣抵稅額,不過下列三種組織的營利事業,或因不得分配盈餘,或因分配方式與一般公司不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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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兩稅合制是從八十七年開始實施,依照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一的規定,營利事業繳納屬於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可由獨資資本主、合夥事業合夥人或公司的個人股東,依規定用以扣抵其應納的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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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更新日期:2010/07/23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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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news更新日期:2010/07/23 06:52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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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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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申報期間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如未於期限內辦理申報,在未經查獲前,即自動向稽徵機關完成補報補繳者,可以免罰。如未申報或短漏報之課稅所得額超過25萬元或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處以三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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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不少民眾來電詢問有關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問題,為協助外僑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事宜,特就外僑相關納稅規定說明如下:

外僑因一課稅年度(即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內在臺居留時間長短之不同,有下列幾種不同的納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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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bes更新日期:2010/07/21 12:59 Richard Mur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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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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