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8/12/25

(桃園訊) 目前臺灣社會,大部分家庭小孩都不多,愛子心切的父母們,為了讓小孩有更優渥的生活條件,大都從孩子很小的時候,就開始替他們做節稅及理財規劃。例如,運用每年每人111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贈與小孩現金、股票或房地產等,如果未成年小孩以歷年受贈資金購買不動產,是否還會課徵其父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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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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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2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避免律師事務所受聘僱律師之執行業務所得歸戶錯誤,各律師事務所務必於98年2月底前填報「97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向國稅局申請報備,以免造成所得歸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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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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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25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詢問該局,因欠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其名下之不動產已被國稅局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並遭該處扣押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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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25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97年8月13日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已確定之應納稅捐,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以上關於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之規定已較原依據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金額提高兩倍;另新增第5項關於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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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25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納稅義務人將現金轉存親屬名下,如屬無償贈與,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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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25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新竹分公司因93年間涉嫌無進貨事實,取具虛設行號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新臺幣(下同)33,195,000元,虛報進項稅額1,659,750元,經查獲後,核定甲公司新竹分公司補徵營業稅額1,659,750元,並處罰鍰11,618,900元。甲公司新竹分公司不服,申請復查,罰鍰部分因「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修正予以追減3,319,500元,其餘復查駁回,仍表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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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25

(桃園訊)林女士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其所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政府公告徵收期間,補償費尚未發給,於申報遺產稅時可否適用公設地免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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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25

(桃園訊) 桃園楊小姐來電詢問:太太要向先生購買名下不動產,要如何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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