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8/12/24

高雄市某公司會計詢問,我國公司在國外之分支機構其境外所得應如何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且已依國外稅法完稅部分,又應如何在其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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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24

營利事業團體等扣繳單位以非即期支票給付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獎金及其他給與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即單位負責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稅法規定扣繳率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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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填具菸酒稅廠商登記申請書,檢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經審查相符後准予登記。


前項廠商登記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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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23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凡是經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的欠稅案件,執行處會主動調查欠稅人的全部財產,包括不動產動產(含銀行存款或其他債權)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為執行的標的,其中欠稅人服務單位的薪資也是最常見扣押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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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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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23

有民眾來電詢問,近日收到國稅局就其土地、房屋為禁止移轉處分之公文,何以遭禁止處分之財產價值遠大於滯欠之稅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而不動產價值之計算,於土地係按公告現值加4成、建物係按房屋現值加2成,但須扣除已設定抵押權之金額,因此,如名下不動產已設定抵押權之金額遠大於不動產價值,將有可能全數遭禁止移轉之處分。例如:某君欠繳綜合所得稅1百萬餘元,已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此時國稅局查得某君名下有一筆公告現值3百萬餘元之土地及評定現值55萬元之房屋,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土地按公告現值加四成估價,房屋按評定現值加二成估價,惟因該筆房屋及土地已向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6佰萬元,則在計算該禁止處分之不動產價值時扣除最高限額抵押權6佰萬元後,已無餘額,則國稅局將就其土地、房屋之全部為禁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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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23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列報符合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規定之呆帳損失,如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當年度得以呆帳損失列帳;將來如收回是項債權時,應依所得稅法第49條末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3條之1規定,就其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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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2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扣繳義務人來電詢問,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予所得人,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是否都可免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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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2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推動臺灣企業與國際接軌並提升競爭力,財政部日前訂定「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自97年1月1日起,對於營利事業支付聘僱符合前揭規定之外籍專業人士及眷屬旅費、水電瓦斯等支出,准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外,另為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上述各項費用免視為該外籍人士之應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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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22

南區國稅局表示,土地登記有絕對之效力,應以登記為準據,若主張為信託之土地,自應依信託法規定,為信託之登記,非經信託登記,國稅局是不認定信託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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